1.负责为财政供养人员开设个人工资账户(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制作工资卡(折),及时为新增和遗失卡(折)人员补办各种手续;
2.根据财政部门传递的工资数据和支付令(或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和法定代扣款划至相应的银行账户。需在省外发放工资的,及时电汇到单位指定的异地账户;
3.负责工资集中支付代发系统接口的开发和完善。
(六)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部门的职责。
1.负责将工资网络统发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平账到个人账户;
2.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稽系统与工资网络统发系统接口的开发和完善。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将工资网络统发单位人员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划至个人账户;
2.负责住房公积金征收系统与工资网络统发系统接口的开发和完善。
五、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的时间安排
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条件成熟的单位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因工资网络统发系统正在改造,机构编制和人事工资制度正处在改革之中,市县(含乡镇)所属单位、部分省级部门派驻省外和市县单位条件还不够成熟,实施时间推迟到2007年1月1日。由于村委会干部补贴、城市(或农村)低保补贴和五保户困难补贴的发放比较复杂,统发时间视工作进展情况而定。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6年9月,拟定《海南省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方案》;
(二)2006年9至10月,由省财政部门牵头,对财政工资网络统发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和测试。人事、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社会保险费征稽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在9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系统软件开发需求;
(三)2006年9至10月,由省编制部门牵头,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 结合机构编制改革,对超编单位的人员进行清理,按照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的要求,将编制核定到人,具体做法按编制部门要求落实;
(四)2006年9至10月,由省人事部门牵头,落实调资政策,做好新工资的测算和批复工作,拟从10月份起统一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同时做好扩大工资自主权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的工资审批工作,具体要求按人事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