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职工履历、工资、考核、技能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奖励与处分、培训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民营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有序的档案工作制度,明确专人管理档案。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大的民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管理档案。
民营企业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并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 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具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
《档案法》和《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本企业档案工作;
(二)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民营企业档案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
南京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并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对国家、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荣誉、国家利益的有关发明创造的档案材料;
(二)填补国内外空白的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以及在国内属于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
(三)参与或承担国家、省、市、县(区)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