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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项中“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字样;废止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9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全区在营林工程方面的税收政策和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政策

  (一)关于营林工程及相关营业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的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出租林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幼林地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承包人或受让人继续用于农业(含林业)生产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农民受雇进行林木种植、养护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机耕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提供林区道路开挖等劳务和提供城市绿化的劳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税附加

  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个人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个人代国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纳税义务,应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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