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推荐建议。
第十一条 市文广局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市文广局将公示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提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建议名单,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四条 对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入选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五条 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保护工作。每年的11月底前,申报主体向市文广局提交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市文广局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工作不力,造成遗产名录项目破坏、损失的,由市文广局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直至报请市政府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市文广局设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职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推进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究、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一、申报视频资料
(一)技术要求:
制 式: DVD光盘形式;
长 度:10至15分钟,最长不得超过20分钟;
文件类型:必须是专为同名项目申报书制作的配套视频说明材料,不得为旅游或风景(情)介绍资料;
画 外 音:必须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同时配有文字字幕);
制作要求:要求保证质量,尽量避免过多使用变焦,距离过近或过远,摄制、剪辑技术过差,音量饱和等。
(二)内容要求:
视频内容应注意下述结构:
第一部分:项目概述
概括说明申报项目的显著特征,及其社会和自然环境;若申报项目涉及某种手工技能,则须完整展现其相关技艺和技能的各个环节;若涉及口头表演,则须充分展现其表演者、表演活动和表演环境;若涉及的是一个文化空间,则须阐明其对于延续这一传统的特殊价值和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文化价值
阐释申报项目对本市和中华民族文化所具有的突出价值,以及申报理由。
第三部分:保护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