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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能够反映某种城市工商产业的发展脉络,作为人类社会变革时期工作领域见证的;
  (十)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城市化、或缺乏保护措施、或文化移入而面临消失危险的。
  第四条 申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者应当制订该项目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下列措施,具体进行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汇编手段,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领域,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庆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目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识与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目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目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五条 申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申报项目未来一段时期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CD和DVD格式的音频、视频资料:对申报项目进行直观形象的叙述;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请主体。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有关各方可协议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并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区(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将本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推荐,参加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
  (四)市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广局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第八条 市文广局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市属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由市文广局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智库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评审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和分类小组长若干名,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每个分类小组不得少于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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