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文广影视[2006]1221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3、申报书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民群众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本办法所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指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前五项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本市设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一)被列入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杰出价值的;
(三)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上海地方人文特色的;
(四)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用,以及文化交流重要纽带作用的;
(五)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水平的;
(六)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
(七)能够见证过去某一重要文化事象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供认知一个群体文化发展史或一个地区文化发展史的相关方面的;
(八)能够标志某个社会群体在某一历史时期的精神认同,某个行业的地方学术、技艺流派、代表人物和标志机构,同时可以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