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二)扶持对象
  1.扶持国家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目前规模尚小,但有发展前景,且能带动农民致富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扶持能直接带动农户,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方式和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采取投入带动、投资参股、贷款贴息三种方式。同一个项目实施单位只能申报其中一种扶持方式。连续申报的,需说明原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原有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
  1.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
  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扶持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显著;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项目建设用地落实;符合环保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经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2007年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500万、不低于2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1﹕2落实配套资金。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执行。
  2.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投资参股项目除符合上述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外,项目的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须高于同行业基准收益率和银行基准收益率,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有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企业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