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大会、局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议、座谈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二)淄博检验检疫局文件、淄博检验检疫信息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通过报检大厅的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政务公开信息上网平台;
(七)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服从公开的内容。
(一)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长期公开;
(二)经常性工作的内容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三)阶段性工作的内容逐段公开;
(四)比较重要的临时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和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本局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本局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恐慌等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一般性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一般性信息的公开,属于检验检疫法律规章制度、涉及对外宣传和事务性的信息由办公室主管审核;属于廉政行风及人事管理方面的信息由纪检组和政工科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由各科室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