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2、检验检疫的报检规定;
3、人员、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及工作时限;
4、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
5、本单位制定的服务承诺;
6、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及岗位责任;
7、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八严禁"及加强廉政和行风建设规定;
8、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八公开";
9、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种类、标准、程序以及作出处罚、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等;
10、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事管理、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11、为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出台的规定、措施和办法;
12、近期内国家质检总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公告、检验检疫标准、办法和规定;
1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4、本局负责政务公开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5、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二)对系统内部公开部分。
1、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制定、执行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决定;
2、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事公示、任免、奖惩及人员录用;
3、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目标、项目的检查评比和反馈、计分、年终考评结果等情况;
4、对外重大投资、合作项目和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事项;
5、有关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及修改的情况;
6、本局内部应该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为:
(一)各科室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局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进行审查;
(三)局办公室按要求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报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