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淄检办〔2006〕37号 2006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山东检验检疫系统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依法行政,树立"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检验检疫行业形象,促进检验检疫事业快速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监管、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淄博检验检疫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淄博检验检疫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淄博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为分管局领导,主要成员为各科室、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全局的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检务与综合业务科、政工科及相关科室予以工作协助。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八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公开。根据淄博检验检疫局的工作性质,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对社会公开和对系统内部公开两部分。
(一)对社会公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