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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由财务科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或委托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采购实施部门应在指定的媒体、信息网络或公告栏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财务科按照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六条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购置价格、质量和投标单位资信情况。若发现中标产品有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无故拖延供货期,取消该中标人以后作为供货商的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录有关评标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财务科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经局领导审批后,确定中标人。原则上中标人候选人中被列做第一位的供应商拟为最终中标人。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淄博局组织采购的项目,按以下采购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 省局下达预算后,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年度单项采购项目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财务科审核后,提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采购的方式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实施部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外发布。
  (二)项目采购实施部门应在投标截止日2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科提出评标委员会建议组成人员名单,财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成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应在7个工作日内由财务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财务科发中标或成交通知和公告。
  (四)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应努力在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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