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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根据部门职责,项目采购实施部门包括办公室、政工科、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含:科技部门)。
  办公室负责会议接待、办公用品、原材料、燃料、家具用具、食堂用具、食品、物业管理、交通工具、车辆维修、车辆(财产)保险、制服加工、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及监理等项目的采购工作。
  政工科负责体育健身器材、奖品、宣传用品、图书资料等项目的采购工作。
  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工程、信息化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维护、线路租用、办公设备、检验检疫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科技图书资料、试剂药品、玻璃器皿及消耗品等项目的采购工作(含:科技部门负责采购的项目)。
  (二)编制省局及淄博局组织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编制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时,不得明确产品品牌和生产厂家,或含有特定品牌和生产厂家的隐性技术性条款。
  (三)组织政府采购相关项目的商务活动,政府采购前期市场调研及供应商资格初审。
  (四)一次性购批量较大的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项目,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进行再次谈判或询价。
  (五)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对重要采购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事中检查监督。
  (六)起草、签定相关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及处理合同纠纷。
  第八条 淄博局纪检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对以下工作实施监督:
  (一)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对国家和单位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采购项目应及时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科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财务科,经财务科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局。
  第十条 各科室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随同部门预算上报财务科政府采购需求。
  第十一条 财务科按照省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制定部门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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