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供热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郑价工〔2006〕15号)
各有关单位:
近两年来,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给供热企业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和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国家出台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指导意见》,做好煤热价格联动基础性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6]665号),决定开展供热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纳入我市的价格监测体系,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郑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我市供热煤炭价格监测数据的收集、换算、汇总工作。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监测的主要品种是热源生产企业(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购进的供热煤炭、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煤矿生产的原煤。监测指标是煤炭当日车板价。具体品种、热值及填报要求见附件1。
四、本报告制度为月报,供热煤炭价格监测表每月25日上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时间。
当供热煤炭价格较上期变动幅度超过10%时,随时上报,并说明变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