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检验检疫局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七)承担投诉中心本级党组和上级以及地方行风投诉机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对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在检验检疫执法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制度行为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的;
  (四)违反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和工作、就餐、用车要求,吃拿卡要报的;
  (五)违反规定,有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乱摊派的;
  (六)工作态度生硬,蛮横粗暴的,故意刁难工作对象等不文明执行公务行为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强行指定中介、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应当公开的内容或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九)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十)违反廉政和行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等形式进行,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人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反映情况,不得恶意诬陷和干扰、影响工作秩序。
  对匿名(含化名)的投诉,投诉中心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处理。
  第八条 本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九条 被投诉人有就被投诉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投诉中心必须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内容受理。对于通过电话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指导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于书面投诉的,应当逐项登记,根据所反映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进行统一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