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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检验检疫局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淄博检验检疫局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淄检政〔2006〕54号 2006年8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检验检疫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行业风气的转变,规范廉政和行风的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工作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淄博检验疫局各行政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廉政和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政和行风投诉处理。坚持从严治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四条 设立淄博检验检疫局廉政和行风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中心常设机构设在局政工科,投诉电话3183408,同时对外公开纪检组办公电话3182911;为便于投诉人联系,在报检大厅张挂本局投诉中心公告牌和省局投诉中心公告牌(内含投诉电话、地址、网址、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五条 投诉中心职责是受理投诉人对淄博检验检疫局有关廉政和行风问题的投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要求处理。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科室协助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结论;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和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被投诉的工作人员职务任免部门提出行政告诫、组织处理措施、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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