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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的公告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二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设立或调整内设机构及其级别的;(二)擅自扩大职能的;(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五)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六)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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