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
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4.《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
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法律依据:
1.《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条第二款“外省单位到本省公开招聘的,应当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
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四百四十三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四)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四百四十六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五)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
法律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
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二、行政监管(共4项)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
七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