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精神,《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现予公告。
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一)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六十四条第三款、第
六十六条第二款
2.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六项
3. 《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十一条、第
十八条
4.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第
三条第三款
5.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
四条、第
八条第一款
6.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号)第
五条、第
七条
7.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
六条
8. 《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第
四条
9. 《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第
六条第一款
(二)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四百四十三项、四百四十六项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