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本案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按下列要求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应当用毛笔或钢笔,字体工整规范;
(四)案卷应当按照顺序装订。
案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件材料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五)复议决定书;
(六)证据材料;
(七)审核意见;
(八)听证笔录;
(九)听证报告;
(十)财物处理单据;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四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其财产权的,受害人有依法向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赔偿的权利。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实,确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