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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办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第一款所指较大数额罚款,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负责本案的执法人员应当自当事人申请听证之日起3日内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报告,告知具体负责听证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听证程序,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案卷,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审查。

第四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应当及时审查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除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应当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合议记录:

  (一)吊销许可证;

  (二)责令停办或者停业整顿;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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