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3]27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
现将《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人才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机关,负责本规定实施。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内设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是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检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管理文书档案等有关工作;其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机构是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和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的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