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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

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郑价检〔2006〕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06]4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组织领导
  2006年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由郑州市物价局组织,郑州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检查方法
  我市电力价格及收费检查由郑州市物价检查所牵头,抽调各县(市)检查人员,对县(市)所属电力部门及发电企业的电力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直接检查。
  三、检查要求
  各县(市)、区物价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电力价格重点检查工作,把这次检查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一件大事抓好抓实;要精心安排,组织精干力量重点对电力价格中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并采取得力措施整顿和规范电力市场价格秩序;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做到检查与服务相结合。
  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在6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及两份典型案例上报郑州市物价检查所(检查所二科,联系电话:679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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