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妇幼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沪府办〔2005〕45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的执业行为,根据《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2006年9月18日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性质与冠名
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是妇幼保健机构为方便婚检对象,在院(所)外设立以提供规定的免费婚检基本项目为内容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执业点,其行政与业务管理隶属于派出妇幼保健机构。
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冠名格式为“×××妇幼保健院(所)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室)”。
二、选址与设置条件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个区(县)设置一个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设置地点原则上应在婚姻登记处内;如婚姻登记处内无条件设置,应在距离婚姻登记处200米内择址,以方便婚姻登记对象婚检,享受“一门式”服务。
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应按照《上海市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室)基本要求》设置(详见附件)。
三、执业内容与服务对象
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内容仅限于《工作意见》中规定的免费婚检基本项目:婚前保健咨询、婚前体格检查、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不得开展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各外设执业点医学保健服务对象仅限于已经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的婚检对象。
四、登记程序和方法
各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程序和要求,经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变更申请。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应按规定和程序实施执业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