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现场查勘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4、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初步认定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和保护等级;
6、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建档,填写《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并参照《条例》进行相应的保护;
7、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提交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确定
1、依据《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确认、保护等级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确认条件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确认原则》对历史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3、市风貌办负责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情况、意见报市房管局。
(四)批准
1、市房管局负责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风貌办负责在市级报刊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并设立保护标志。
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经过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等程序。
(一)初步认定
1、由市风貌办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区建议名单,报市房管局同意后,征求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国局)意见;
2、建议名单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调整历史风貌建筑区建议名单,报市房管局同意后转市规国局会签,形成历史风貌建筑区初步认定名单;
4、将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名单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评审
1、依据《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市风貌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好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确认的评审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据《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