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津房貌〔2005〕40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
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管理,依据《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应当遵循本程序。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指定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经过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等程序。
(一)备选
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2、推荐人(单位)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风貌办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或者提供有关线索。
3、市风貌办接到普查结果和推荐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
(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出具《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
(3)告知推荐人(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相关事项。
(二)初步认定
市风貌办应当做好备选建筑的初步认定审核工作:
1、对备选的建筑进行现场查勘,拍摄照片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2、调查、收集备选建筑的建筑年代、式样、风格、结构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