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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经常性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的通知

  在核查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除确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者外, 均属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二是未满60周岁的孤寡人员,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孤残人员外,均属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三是已满16周岁的村民,不能再确定为五保对象(孤儿),但对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其依法享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核查农村符合定期救助条件的特困群众基本情况(表三)
  农村符合定期救助条件特困群众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群众。各地在2005年3月对农村特困群众复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此次核查情况,填报新增的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基本情况。同时,取消已在册并享受定期救助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在核查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除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不符合定期救助条件;二是家庭中虽有病残人员,但不是主要劳动力,且家庭基本生活不困难的,不符合定期救助条件;三是凡符合定期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为其全家所有共同生活的农业人口;四是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暂未享受五保供养的,不在表(三)统计之列,应列入表(二)。
  (四)汇总农村经常社会救助对象相关数据和情况(表四、表五)
  表四由乡镇根据表一、表二、表三统计情况梳理汇总填报。表五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数据核查汇总填报。
  表一至表五均应由县级民政部门输入电脑备案,其中表(一)输入完成时间可延至10月底。
  (五)填报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助情况(表六)
  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现有在册救助人数及实际救助情况填报。
  三、核查的方法和要求
  (一)核查工作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进行。由县级民政部门动员和组织力量组成核查工作组,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和核查工作日程,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展开核查工作。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县、乡、村各级所有参与检查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务必掌握核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各类不同对象的条件,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二)各地要在近年多次开展的农村特困群众和五保供养对象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好此次核查工作。要做到逐村逐组逐户核查,特别是此前没有走到的村组和贫困农户,务必入户调查核实。要严格对照条件据实核查登记,坚决杜绝人情救助、一户救(保)一人、平均救助、轮流救助等现象发生。
  (三)市(州、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核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厅将组织督查工作组,对部分市(州、地)、县、乡(镇)核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按要求深入开展核查工作,上报数据和情况不及时、不准确甚至存在虚报、浮夸现象的地方,经查实后必须返工重新核查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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