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经常性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扎实推进,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稳步实施,五保供养制度逐步规范。但由于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工作中存在底数不清,救助政策把握不透,管理不规范,资金发放不及时,救助标准偏低等问题。为切实摸清农村经常性社会救助对象底数,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和五保供养制度,并为下步全面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奠定基础,经省厅研究并请示省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经常性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对象
此次核查对象为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需要政府和社会救助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即所有农村需提供经常性生活救助的救助对象,包括: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特困群众,符合定期救助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困难群众。同时,填报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助情况。
二、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统计农村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群众情况(表一)
包括所有需提供经常性生活救助的救助对象,即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基本情况。以村为单位,在对所有贫困户进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照条件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符合定期救助条件、其他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群众家庭的基本情况据实填报。
村民委员会确定和申报经常性社会救助对象,要在县、乡核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按照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入户调查核实,村民代表会对照条件评议,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申报的程序进行。
表一为基础表格,县以下各级均应存档备查。
(二)核查农村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特困群众基本情况(表二)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各地在2006年3月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一次性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此次核查情况,填报新增的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特困群众基本情况。同时,取消已登记建台卡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