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根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民发[2006]146号)、《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结合本省农村五保供养及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执行。各地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附件二: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略)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
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宜人,规模适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文明和谐。
二、“十有”标准
一有设置规划。即符合各地以县为单位编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申请上级资助的机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省和市(州、地)年度机构建设实施计划。各地设置规划应兼具指导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立足五保供养对象数量、集中供养需求,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规划区域布局,科学规范编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报送上级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二有安居颐养环境。具体选址交通便利,区位条件优越,具有辐射纽带功能,并尽量靠近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环境安全、清幽,生态协调,功能区域划分合理,方便管理,宜于老人安居颐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