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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失效]


  7、企业拥有连续服务两年以上的主要客户,合同客户收入及利润占总额的80%以上。企业直接服务的主要客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相应的物流业务量,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合理。

  第五条 申报认定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以上物流技术服务收入在年1000万元以上。企业连续三年及以上实现盈利,人均产值在20万元以上。

  3、企业依法纳税,无违法经营情况,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企业知名度、市场认同程度较高。

  4、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5、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工作由物流企业自愿申请。申报企业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领取并填报《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书》。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时向市物流办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市物流办审核材料。

  第八条 市物流办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九条 市物流办组织“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委员,召开认定咨询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市物流办将咨询意见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在认定的过程中,申报企业须出席认定会议,接受有关咨询。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将每年进行两次。

  第十三条 市物流办将根据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公布申报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的时间和方法,接受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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