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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1日)废止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深物流〔2004〕1号 2004年9月7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标准

  第三条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两类: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

  1、综合型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以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为主的物流企业。

  2、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服务企业。包括物流咨询及提供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服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 申报认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及以上实现盈利,且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年1亿元以上。

  3、企业依法纳税,无违法经营情况,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企业的知名度或市场认同程度较高。

  4、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规模和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5、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6、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具有独立物流操作功能的市外网点1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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