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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五)高风险医疗器械风险告知及使用管理制度;

  (六)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

  第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人员应当是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电子、医学影像等相关专业人员;多人组成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时,专业搭配应合理。

  第七条 担任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一)三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二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四)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以及其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参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了解有关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医院其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并指导相关科室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医疗器械采购与验收

  第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对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加盖有供货商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第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的医疗器械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加盖有供货商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时还应特别注意:

  (一)供货商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涵盖拟供给产品的范围;

  (二)同系列的产品,其不同的规格型号均应在其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有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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