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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本市企业兴办的叶菜、生猪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80%;本市企业兴办的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工厂化水产种苗供应深圳生产基地种苗不得少于8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叶菜、生猪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

  核算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规模最低标准为:

  (一)叶菜:5000公斤/亩;

  (二)水产品:上一年度广东省平均养殖水平;

  (三)生猪:市农林渔业局认定的生产规模。

  第九条 核算单位核算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以下列证明材料为依据:

  (一)叶菜、水产品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交易的,以核算单位认可的交易数量证明为依据;

  (二)叶菜、水产品直接销售(配送)超市、酒楼、集体食堂的,以产品销售(配送)合同或货款结算凭证为依据;

  (三)叶菜、水产品其他销售渠道的,以有效交易数量证明为依据;

  (四)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应当在深圳定点屠宰场屠宰,供应深圳市场数量以驻场动物防疫部门核实的数量为依据;

  (五)采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的,以计算机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条 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生产基地的产品主要供应深圳市场;

  (二)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基地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证明材料,配合核算单位进行核算;

  (三)配合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核算单位配备、建立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五)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应加盖指定针印,产地证明中的畜主栏应填写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地面积及种植、养殖品种和产量等信息;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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