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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 深交〔2006〕706号)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总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投资者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拥有其所投资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全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并按照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和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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