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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3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三)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五)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六)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市物流主管部门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六)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七)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九)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十)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

  (十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第十二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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