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 深交〔2006〕697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