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暂缓聘用(聘任)人员之外,现在编干部全部办理职员聘用(聘任)手续,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职员聘用合同。没有适合的职员职位时,也应签订职员聘用合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规定执行。但在工勤岗位工作的,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今后这些岗位的新进人员按雇员招聘和管理。
3.现在编工人身份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的,在本单位职员职数许可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职员聘用(聘任)手续,不愿聘用为职员的签订雇员合同;职员职数不足的,应采取竞聘的方式聘用为职员;如竞聘不上职员职位的,则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其他在编工勤人员全部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
以上满5年的期限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截止,岗位以工资兑现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文件为依据。
内部竞聘由用人单位制定竞聘方案和职位说明书,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个人自愿报名并通过考试、考核后,确定拟聘人选,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聘用聘任手续。事业单位现在编人员受聘职员、雇员的,应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属工人身份受聘职员的,应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三)具体情况的处理。
1.凡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现仍在医疗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此次改革中应予理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个人的意愿,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医疗事业单位参与职员的聘用聘任或脱离医疗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职员职位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2004年8月1日之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除符合聘用条件或竞聘条件聘用到职员职位的以外,单位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转入后勤服务企业;单位确不具备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保留工勤雇员编制,签订雇员雇用合同。具体管理制度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处理:(1)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雇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2)在雇用期和工资分配上,参照职员的做法,在改革时和职员一起重新确定工资;(3)参照职员保留“档案工资”的办法,执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档案工资”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行。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