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聘任)和雇用的范围。
各医疗事业单位200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编在岗人员,未按职员制、雇员制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的,均应办理首次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2005年1月1日后已办理职员聘用备案手续及2004年8月1日之后已办理雇员雇用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已签订聘(雇)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的继续有效,未签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补签聘(雇)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
以下人员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在编干部和工人,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分配适当工作,保留原有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至办理退休。
2.根据《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提出辞职或符合辞退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聘任)和雇用,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以下人员暂缓聘用(聘任)和雇用:
(1)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待有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聘任)和雇用;
(2)经组织批准,因外派、挂职等原因不在岗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经组织批准,因自费学习不在岗一年以内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一年以上的按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内保留原有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暂缓聘用(聘任)和雇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人部发〔2004〕6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聘用(聘任)和雇用的程序和方式。
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聘用(聘任),再组织其他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与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分别采取直接聘(雇)用或者竞聘的方式进行。
1.列入医疗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人员,任期未满的直接聘用(聘任),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职员聘任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聘任期为本届任期的剩余时间。任期届满的须重新聘任,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除个别主要业务管理骨干,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暂时留任外,其余人员只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但不再聘任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的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的,可办理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