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员的聘任和雇用,由各单位按职员聘任和雇员雇用的程序,在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三)改革分配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卫生系统的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要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2005〕32号)的规定,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职员职位绩效工资制。雇员的工资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避免工资水平差距过大,职员同一职类(包括行政管理职类、专业技术职类)最高职位工资标准与最低职位工资标准之比应控制在3.5倍以内。
职员绩效工资要与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各医疗事业单位对工资分配享有自主权,实行以岗定薪、岗移薪动、多劳多得、绩变薪变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各职位的工资标准,按管理权限,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四)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1.实行院长负责制,法人代表任职中期和离任时,要严格执行审计制度。
2.实行议事规则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3.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量化标准》、《工资分配方案》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以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4.实行公示制度,对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数量、拟聘用人员名单以及拟聘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以及住院费用清单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科室承包等不正之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五)改革社会保障体系。
职员和雇员的社会保障分别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深府〔2004〕168号)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执行。
五、现有人员的聘用(聘任)和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