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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监督部门抄告行政监督信息和移送行政违法违规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法制部门就行政执法督察事项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政府督查机构对政府重要工作事项发出的催办通知书,应当在发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第九条 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原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监察机关。

  第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在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问题或者使用财政资金效能低下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涉及责任人行政处理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前款所称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根据财政、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移送财政或审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和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涉及责任人行政处理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涉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财政、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同时移送财政或审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做好抄送文件材料的统计分析工作,从中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抄告人事(编制)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抄送人事(编制)部门。

  第十五条 移送行政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移送通知书;

  (二)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已作出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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