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工人在本工种中级工同一技术岗位工作满8年,或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20年及以上,可聘用为高级工。
4、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同等学历以上毕业(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②在本工种高级工同一技术岗位工作满8年或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30年以上;
③技术水平高,能独立处理解决本工种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工作成绩突出
(四)技术工人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五)技术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低聘或解除聘用。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胜任受聘岗位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6、单位业务改变,技术岗位设置变化的;
7、其他原因用人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的。
三、技术工人工资
(一)凡被单位聘用并在相应的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受聘的下月起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待遇。增加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填写《技术工人岗位变动工资审核表》(附表三),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二)技术工人受高聘技术岗位,其工资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
(三)技术工人因被低聘技术岗位,其工资就近就低按新聘的岗位确定。解聘后未被聘用的,其工资从解聘的下月起就近就低按普工岗位确定。
(四)技术工人受聘期内达到退休条件,在受聘岗位上办理退休的,按聘用享受的工资福利计发退休待遇。
(五)从普通工人岗位聘用技术工人及执行不同工资标准单位调进技术工人,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规定的工作年限和技术等级重新确定工资。
四、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原已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资格并兑现工资待遇的技术工人,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聘用、确定工资待遇,未按本《通知》办理聘用的,一律改按普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
(二)从外单位调进的技术工人(含部队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在本单位内调整工种的技术工人,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