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3]261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工人岗位设置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工种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技术工种分类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文件规定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表》(附表一)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务岗位。
机电、技监、农业、水电、地质、测绘、文化、卫生等类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种,如电工、电梯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厨点师等,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机关单位(含机关服务中心)一律不设技师职务岗位。
(三)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掌握,各市、县技师岗位职数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省直单位技师岗位职数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岗位,按设定的技术工人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二)技术工人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工人岗位聘用表》(附表二),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综合考核。提出拟聘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签订聘用合同,发给聘书。
(三)技术工人聘用条件:
1、初级工
取得技术工种上岗证书,从事本技术工种(以下简称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学徒期满的工人,经考核合格,可聘用为初级工。
2、中级工
技术工人在本工种初级工同一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或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10年及以上,可聘用为中级工。
3、高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