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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的通知
(青政办〔2006〕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信访、复议工作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制定了《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该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处理属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法律规定的属行政复议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行政复议机构处理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情况交流、问题研究、信访复议事项协商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信访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向信访人提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建议;认为信访事项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事项是否可以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进行审查时,应查明以下内容:

  (一)信访人与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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