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市确定,所需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承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4号)的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对本文件第二部分中的改革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每生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及省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二)2008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落实分担责任。省对各市、县(市、区)的补助从2007年起纳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市、县(市、区)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