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地财力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办法,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下同)、市、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省根据各市财力状况分三类确定。
1.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与市、县的分担比例为4:6;
2.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6:4;
3.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为8:2。
市与县经费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30元,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的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义务阶段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资助形式、资助比例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要求执行,51个财政困难县所需资金继续由省财政安排,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责安排。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地方为主,省根据各市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省财政要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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