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3.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毕业证、校徵、校内使用的管理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的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涉及学生个人(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5.高等学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高等学校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6.学校校医院收费、机动车停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课外游泳、开水、公共澡堂、复印费,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格、成本补偿、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从统一管理和方便学生的目的出发,高等学校可在严格遵循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并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教材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将实际支付的教材费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2.高等学校按规定组织新生军事训练,可收取相应费用。军训服装费按成本收取,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3.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体育专业、警校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盈利的原则代购。
4.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5.新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入学未离开常住地且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
6.入住学生公寓(水、电、气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气5立方米(房间安装天燃气热水器),采用集中供热系统并能核算到每间宿舍的学校,每生每月定额供应冷水3吨、热水2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