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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八日 渝价〔2006〕570号)


在渝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原则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等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等学校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等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高等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高等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课余时间上机、上网服务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机、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具体上机、上网服务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2.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5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1元;需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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