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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渝价〔2006〕576号)


万州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一年来,能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的规定及我局批复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研究,同意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规定,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性质、原则及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第二十七条“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服务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只有在进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中,才可向委托人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
│  收费  │      交易总额      │  差额  │    交费主体    │
│  项目  │               │ 累进费率 │            │
├─────┼───────────────┼──────┼────────────┤
│  土  │     50万元以下     │  1.5%  │    交易双方    │
│  地  ├───────────────┼──────┤    各负担一半    │
│  交  │   50万元以上-100万元    │  1.2%  │            │
│  易  ├───────────────┼──────┤            │
│  服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
│  务  ├───────────────┼──────┤            │
│  费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
│     ├───────────────┼──────┤            │
│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
│     ├───────────────┼──────┤            │
│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
│     ├───────────────┼──────┤            │
│     │   5000万元以上-1亿    │  0.1%  │            │
│     ├───────────────┼──────┤            │
│     │      1亿以上      │  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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