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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五)推进旧区和旧住房改造,多渠道改善居住条件
  1、有序推进旧区改造
  重点拆除改造居住环境差、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棚户简屋区域和成片二级旧里。积极探索以土地储备为主要方式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坚持拆迁“五项制度”,依法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2、积极落实旧住房综合改造
  对于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标准较低的旧住房,积极有序地进行“平改坡”和综合改造。重点围绕旧住房的“急、难、愁”问题,切实解决居民的生活不便。对非成套住房,有计划地通过成套改造来完善住房基本功能。在旧住房改造中试点开展节能保温改造。进一步完善旧住房综合改造的资金筹措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3、切实加强住房修缮养护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强制性的修缮与养护机制和技术标准。强化管理,提高旧住房的耐久性和安全性。整合资源,构建房屋修缮、安全管理和社会服务网络。
  (六)落实新郊区新农村建设要求,推进农民住房建设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三个集中”的要求,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规划先行、政策聚焦,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保留改造、环境整治、置换新建等多种模式,努力实现郊区农民住房建设成规模、有特色、配套完善、居住舒适的发展目标。对规模较大或具有江南水乡特点、文化传统特色的自然村落,要强化规划保护,重修缮,重改造;对自然村落,以“清洁家园”为抓手,推进环境整治,改善村容村貌;条件成熟的地区,要结合城镇、产业园区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宅基地置换推进中心村建设。
  (七)加大实施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及相关政策,放宽廉租对象的收入线认定标准,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力度。在继续坚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加大实物配租力度。对不符合廉租条件、又无力进入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抓紧研究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的办法,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形成稳定的保障性租赁房源的多元化筹措机制。加快构筑保障性租赁房源的信息服务平台。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四、“十一五”上海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注重规划协调,建立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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