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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我市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开展专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我市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开展专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的证后监管工作,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环节的质量管理,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定于十一月份起至年底对我市部分电梯、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2006年以前已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由原生产许可证直接转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二、检查的内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情况;制造单位有无超资质制造或出借制造许可证等违规情况;企业现有制造场地、设备、检验仪器、人员等是否仍满足相应级别的许可条件以及制造的特种设备档案是否建立健全等。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专项检查组,检查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制造企业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组成。检查组依照市质监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表内容,对企业制造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逐项检查。

  四、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负责人要提高对特种设备制造环节安全法制意识,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制造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自查纪录。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定计划,限期完成。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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