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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4着力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吸收与行业相关的省内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本省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的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四)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

  1健全设立机制。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职能、运行机制、会费标准、行规行约等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按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2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4健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行业协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大政策扶持。行业协会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的财政拨款收入、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按照省级以上财政和民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的政府部门应当提供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行业协会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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